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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元体育【以案释法】股东会机制失灵?解散!
开元体育公司的组建和良性运营,离不开股东的团结协作和科学决策,但如果股东之间在内部管理上产生矛盾,且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,导致公司运营陷入僵局,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解散公司吗?
朱某与李某系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,占股分别为51%、49%,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,朱某任公司监事。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关于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内容开元体育。但自公司成立以来,从未召开过股东会。现朱某以公司在存续期间长期发生严重内部矛盾开元体育,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开元体育,继续存续会让朱某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并且上述问题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解散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。
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有朱某与李某两名股东,两人各占51%、49%的股份,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规定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。因此开元体育,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、互不配合,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,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持续2年未召开股东会,朱某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管理、决策,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已经丧失,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,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,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,朱某投资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,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且该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。《公司法解释(二)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”。
公司经营面临僵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问题。本案中,朱某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,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与李某联系,但均无果,本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,积极进行调解,但均未成功开元体育。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,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,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,依法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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